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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人权益如何保护

1999-02-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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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哈尔滨工程大学与哈尔滨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签订联营协议,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哈尔滨科技商品交易中心。1992年6月,双方共同聘任工程大学教师赵志俊为该中心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并签订合同书。合同规定,承包人为赵志俊,期限10年。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赵志俊经过6年的经营,交易市场迅速发展,还清了贷款,成为年营业额近5亿元的计算机商品集散地。

1998年2月,开发区分局成立了开发服务中心,将上述联营协议转交给该中心。同年9月,该中心把哈尔滨工程大学推上被告席,要求工程大学支付联营收益。审理之后,法院调解决定,诉讼双方均为交易中心的投资人,共同享有投资人的权利。随后,双方联合作出解除赵志俊职务的决定。赵志俊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状告工程大学违反承包合同,要求继续履约。

对于罢免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工程大学副校长张曙说,承包合同是有效的,但这是单位承包,赵志俊个人不能承包国有企业。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教授指出,赵志俊系个人承包,而不是企业承包。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黎则表示,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书既然涉及到交易中心的利益,就应把交易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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